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行政院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(以下簡稱應變中心)任務、開設時
    機、程序、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十五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定期辦理演習,並訂
        定細部作業規定:
    (一)應變中心任務。
    (二)指揮官、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劃。
    (三)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。
    (四)各進駐機關(單位、團體)任務。
    (五)應變中心開設場地。
    (六)訊息發布及工作會報召開機制。
    (七)工作會報及記者會報告事項。
    (八)前進協調所、協調官及任務。
    (九)災害各階段應變注意事項。
    (十)功能分組組成及分工。
    (十一)應變中心縮編及撤除。
    (十二)附件:包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人員分工、應變
            中心開設簽文範本、通報單(開設、撤除通知及聯繫地方)
            範本(簡訊及傳真)、簽到表範本、會議紀錄範本、新聞媒
            體監看處理及新聞監看彙整總表範本、新聞發布作業說明資
            料、重要事項交辦單及民眾報案單範本、專責人員及專責通
            報人員聯絡名冊。
       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害應變需要,調整細部規定
        內容。